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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糧食目標價格保險是農險量變到質變切入點
    時間:2016-03-02 15:16:40 來源:金融時報

      近年來,異;钴S的農業保險產品創新促成了農業保險質的變化,并帶動了世界農業保險發展實現了質的飛躍。從謹慎選擇旱災、洪災、風災等單風險的自然風險,到幾乎囊括所有農業自然災害的一攬子風險的保險產品,農業保險的第一次質變大概用了70年的時間;而從產量保險到收入保險再到價格保險的產品創新所引發的農業保險的第二次質變則僅用了20幾年的時間。

      農業保險產品的創新在上個世紀90年代以后逐漸活躍起來,為了降低經營成本和化解逆向選擇,區域產量保險和天氣指數保險得到了較大規模的試驗和推廣,并取得了成功。然后,又進一步開發并推廣了價格保險,其突破了保險只保純粹風險的限制,將價格風險、收入風險,也就是市場風險這類既能帶來損失也能帶來收益的投機風險納入了保險責任。

      作為世界第二大農業保險市場,中國農業保險市場自2007年以來得到了長足發展,走完了發達國家幾十年所走過的道路,而農業保險創新也日趨活躍,蔬菜價格指數保險、生豬價格指數保險、農作物天氣指數保險等產品的創新層出不窮,為國家的農業發展和糧食安全發揮了越來越多的作用。

      而實際上,農業保險的產品創新在我國還有著更大潛力,農業保險的功能還可以更為強大,特別是在糧食目標價格保險產品的創新方面,其貢獻將可能是空前的。

      當前我國的糧食最低收購價制度面臨著較大的困境。自2004年開始,我國糧食生產連年豐收,糧食價格下行壓力加大。為繼續穩定糧食生產,避免谷賤傷農和糧食生產流通領域的巨大波動,國家在糧食主產區分別自2004年、2006年起,對稻谷、小麥兩個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

      糧食最低收購價制度最初達到了一定的政策目標。但2008年以來,針對糧食生產成本上升較快的情況,國家每年都在提高糧食最低收購價格。到2014年,早秈稻、中晚秈稻和粳稻最低收購價格已經分別提高到每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遠超出國際糧食市場的價格。按照2015年1~9月份的平均價格,小麥批發價比關稅配額內進口到岸完稅的國外小麥成本價大約高出37%,大米價高出42%,玉米價高出51%。在無法支撐的情況下,2015年9月,東北玉米臨時收儲價格不得不從2013年的1.12元/斤降到1元/斤,導致糧農收入降低,積極性受挫。

      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導致財政負擔逐年加大,政府的投入越來越多。同時,主產糧區的臨儲倉庫爆滿且庫存壓力大增,浪費和火災等風險難以防控;糧食最低收購價提高了糧食的價格,使大米、小麥等大類農產品的加工企業生存艱難,而水稻和小麥的收購主體也由市場主體轉向政策性收購庫點為主,糧食市場的市場調節功能幾乎被廢掉;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使我國水稻和小麥的價格高于國際價格,造成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價格的扭曲,衍生了大米和小麥走私的問題;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和WTO的自由貿易協定沖突,有損中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形象。

      此外,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在實際運作中還存在收購主體權責不夠明確,對代儲企業管理難度較大,好處落在糧食收購商販和運輸企業的手中;現行最低收購價只有等級差價,沒有品種差價,難以體現優質優價,不利于糧食結構調整;銷售方式過于呆板,增大交易成本,且容易滋生腐敗等問題。

      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的弊端使改革勢在必行,而改革的抓手則是糧食目標價格制度。所謂糧食目標價格,就是按照物價等因素,按照市場物價水平確立一個客觀理想的價格準值,當相關糧食市場收購(交易)價格低于這個準值時,國家就對種植的農戶予以差價補貼;當市場收購價格高于這個準值并造成物價總水平過快上漲時,則補貼低收入群體,保障基本民生。這既可以兼顧市場,又可以保護種糧農民的利益和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質量。2014年,我國啟動了新疆棉花和內蒙古東北大豆目標價格改革的試點。

      在糧食目標價格改革規劃中,糧食目標價格保險制度最為引人關注。糧食目標價格保險的基本操作方式是:商業保險公司設計出應對糧食市場風險的保險產品,并與投保的農業生產者簽訂保險合同,當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負責定損與理賠工作;政府對商業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方案進行審核,并按照政策目標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這里所說的保險責任事故,通常指糧食實際價格低于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保障價格的情形。糧食目標價格保險可以實現糧食供給中價補分離的政策目標,是用保險市場和保險制度解決問題,既能保證效率,也能保證公平,是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的理想替代品。

      借鑒國內外農業保險實踐,依據農業保險的承保責任,糧食目標價格保險分為三種形式:

      其一是糧食價格指數保險,僅以糧食價格波動造成的風險損失為保險責任,以糧食價格指數為賠付依據的一種農業保險產品,是對農業生產經營者因市場價格大幅波動,農產品價格低于預期價格或價格指數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賠償。在這種形式的保險中,理賠時僅根據實際價格指數低于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商定的糧食價格指數的差額以及投保的糧食作物面積進行理賠,而不考慮投保人的實際產量。

      其二是糧食成本價格保險。農產品成本價格保險可以分為成本價格保險和批發價格保險。前者保險金額的確定是以約定的成本為基礎計算的,后者保險金額的確定則是以重點市場前幾年加權平均批發單價為基礎計算的。

      其三是糧食目標價格收入指數保險,是對糧食生產風險和市場風險進行雙保障的保險,對因糧食產量降低、價格下跌或產量價格共同變化引起的收入損失提供保障,即當投保人實際糧食收入低于預期收入指數時,投保人獲得相應的差額賠償。

      如果糧食目標價格保險能夠取代糧食最低收購價格制度,我國的農業保險就將在質和量上實現一次前所未有的巨大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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