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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方法圖文不符該不該處罰
    時間:2017-08-31 12:52:29 來源:中國醫藥報
    原標題:食用方法圖文不符該不該處罰

    2017年5月9日,投訴舉報人向A縣食品藥品監管局投訴舉報,稱其在某電商平臺上購買的食品“首烏蓮子黑米粉”的標簽存在問題,要求查處。執法人員經過調查,發現該食品屬于“其他方便食品”,執行標準為企業標準。廠家在食品標簽上以圖文并茂的形式注明使用方法有三種,其中第二種食用方法為“牛奶沖泡”。文字說明為:1.撕開撕口將整袋產品倒入調羹中,直接食用。2.用調羹拌勻即可。并附有兩張圖片,第一張圖片內容為撕開撕口將整袋產品和牛奶倒入杯子,第二張圖片內容為用調羹拌勻。

    可見,第二種食用方法“牛奶沖泡”的文字說明有誤。經涉案食品生產企業確認,由于工作人員疏忽,食品標簽排版印刷存在錯誤。

    執法人員對于涉案食品標簽如何認定以及如何處理,存在不同意見。現就有關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標簽瑕疵判斷原則

    根據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標簽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食藥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食品標簽瑕疵不得影響食品安全包括兩層含義:

    第一,標簽應符合法律規定。主要是指標簽的內容在形式上具有完整性,在內容上具有真實性,即食品標簽應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標簽應符合標準規定。食品標簽不僅要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13432-2013)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也要符合其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關于食品標簽標注的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必須標示的所有內容食品標簽必須做到項目齊全,標注方式符合規定。

    此外,標簽必須符合其他特殊規定。這主要是針對部分特殊食品和特殊情形。如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特殊膳食食品應當標注食用方法和適用人群;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產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要求。

    誤導,是指食品標簽的內容使消費者在食品安全問題上產生錯誤認識。誤導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信息性誤導,主要是利用食品標簽的圖片、文字的大小、顏色,文字字符的類型、內容和位置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忽略或特別注意到部分信息,從而誤解食品的真實屬性;二是概念性誤導,如在食品標簽上標示“純綠色”“無污染”“不含××添加劑”等內容;三是功能性誤導,如食品營養成分功能聲稱和比較聲稱、普通食品宣稱治療功效、保健食品夸大保健功能、嬰幼兒配方食品宣稱影響嬰幼兒生長發育等,此類功能性誤導明顯會使消費者對食品的本質產生錯誤認知;四是含量性誤導,食品標簽中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或者特別強調配料、成分的含量較低或沒有時,未標明所強調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在產品中的含量。

    食品標簽瑕疵是否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需以理性、謹慎的普通消費者的一般判斷為標準進行衡量,但標簽應符合真實、清楚、明顯的基本要求。如《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本案的法律適用

    就本案而言,涉案食品標簽應當按照“不影響食品安全”和“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兩個標準進行判斷。

    首先,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食用方法并非《食品安全法》規定必須在食品標簽或說明書上注明的事項。涉案食品執行標準為企業標準,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也未明確規定涉案食品必須標注食用方法。據此,涉案產品生產企業已經履行食品標簽標注的法定義務,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

    其次,雖然對“牛奶沖泡”的具體步驟的文字說明有誤,但是“牛奶沖泡”本身已經明確了食用方法,且配制圖片足以明示食用方法,以理性、謹慎的普通消費者的一般判斷為標準進行衡量,這種標簽錯誤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據此,對涉案食品標簽應認定為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標簽瑕疵,A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責令涉案食品生產企業改正。(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李明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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