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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貴海: 從農到食,監管不能有斷點和真空
    時間:2019-03-15 14:08:59 來源:崔貴海

      過去6年,“食品安全”多次出現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全國人大代表、山東德州扒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崔貴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當前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中仍存在食品安全源頭檢測不徹底,配套法律法規、制度標準不健全,農村基層食品安全監管比較落后等問題,需要系統治理。

      崔貴海分析認為,近年來,農作物種植、養殖的分散經營模式導致質量安全難控制、難追溯,初級農副產品仍存在較為突出的農藥、獸藥、重金屬超標問題。在初級農副產品進入市場流通和交易過程中,很多產品存在不檢或少檢現象,例如家禽、家畜類產品僅開具一張“檢疫合格證明”后就進入了生產環節,至于這些原料有沒有農藥、獸藥、重金屬超標情況,就倒逼著負責任的食品加工企業投入設備、加人員、加大抽樣檢測力度來檢驗。然而抽樣只是一種手段,雖然具有代表性,但仍存在一定風險。

      食品生產加工使用原料的種植、養殖環節由農業部門監督管理,目前種植、養殖環節的質量安全,適用的法律法規也由農業部門制定監管。

      “適用于農產品和食品的法律法規不一致、不健全!贝拶F海表示,當前食用農產品適用于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而食品適用于食品安全法,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之間的區分比較模糊、易混淆。

      關于產品的包裝標識,《管理辦法》和食品安全法分別對食用農產品和預包裝食品做出了規定。

      從法規上看,對預包裝食品的包裝標識要求遠高于食用農產品,兩者所對應的行政處罰也存在比較大的差距。

      《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農產品的包裝標識違反法律規定的,應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標識違反法律規定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些未經過深加工的蔬菜、糧食產品,仍保留了農產品原有的性狀。”崔貴海表示,如果按照預包裝食品對其進行監管,一旦其包裝標識上出現不符合預包裝食品規定的情形,生產經營者將面臨非常嚴厲的行政處罰。

      再者,當前食品安全標準都是根據預包裝產品制定,但是市場存在著大量散裝食品,其廣泛存在于集市、批發市場,這類產品目前尚無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原衛生部下發的“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已經廢止。造成散裝食品監管無法可依,抽樣部門也是繞開散裝食品,形成監管漏洞。這類產品往往標識不全,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很難往前追溯和查找原因,存在較大食品安全隱患,建議盡快出臺散裝食品的標準、法規規范生產、流通環節。

      對此,崔貴海提出三個建議:

      一是從國家層面出臺政策支持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將農副產品從源頭到生產加工再到市場流通整合到一個部門或單位進行監管控制。同時,農產品生產前端已經檢測過的項目,后期環節不檢或少檢,實行真正的一證隨物通行,減少重復檢測以及行政資源的監管浪費。二是針對當前農作物種植、養殖的分散經營模式導致質量安全難控制、難追溯現象,建議強化基層農產品安全的監管隊伍,大力普及基層種植、養殖人員的質量安全知識,加快發展扶植規;姆N植、養殖基地,從源頭解決食品質量安全問題。三是盡快修訂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并與食品安全法有效銜接,實現“兩法”并行、各有側重。此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邊界要明確,同時盡快出臺散裝食品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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