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福喜)、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福喜)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就公眾關心的焦點問題,新華社記者專訪了此案的審判長以及相關行政執法機關人員。
焦點1:違法動機
再加工“為挽回經濟損失”形成了從上至下的默契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單位上海福喜、河北福喜均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2013年五六月間,兩被告單位生產、銷售的部分食品因不符合百勝公司的工藝和原料要求,被退貨或終止訂單,相關產品大量積壓。
同年下半年,歐喜公司深加工事業部“為挽回經濟損失”,經被告人賀業政等相關管理人員商議,決定將上述回收或已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繼續銷售或作為原料進行生產。同年12月,被告人楊立群擔任歐喜公司深加工事業部總經理,召集被告人賀業政等人商議,決定繼續執行原處理方案。
之后,被告人楊立群通過會議、電子郵件等方式,指令兩被告單位繼續執行用回收食品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方案;被告人賀業政傳達指令并安排被告人陸秋艷等人協調相關產品的再加工等生產活動;被告人杜平(原系歐喜公司銷售主管)根據授意,為兩被告單位尋找客戶,銷售用回收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再生產的食品。
被告人胡駿、劉立杰、張暉分別作為上海福喜公司的廠長、計劃主管、質量經理,被告人李亞軍、張廣喜、薛洪萍分別作為河北福喜公司的廠長、倉儲物流經理、質量經理,采用會議等方式,根據楊立群等人的指令,并按各自的職責參與相關產品的再加工等生產活動。
這一違法行為形成了從上至下的默契。審理查明,2014年4月,根據楊立群、賀業政等人指令,由杜平聯系客戶,由李亞軍組織、指揮,由張廣喜安排生產,河北福喜公司用百勝公司退貨且超過保質期的千余箱燈影牛肉絲,再加工成香辣牛肉絲,重新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銷售。
法院認為,兩被告單位作為食品生產經營者,10名被告人作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但其無視法律對回收食品、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禁止性規定,仍指令、組織、指揮、安排對涉案產品的加工生產,且涉案產品由兩被告單位質量部門檢測合格放行并銷售,現有證據足以認定兩被告單位、10名被告人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主觀故意。涉案不合格產品所占兩被告單位經營額的比重,以及是否按照公司的生產流程操作,不應作為其免除法律及社會責任的理由。
焦點2:違法事實
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辯護人認為,兩被告單位銷售的產品并非“過期食品”,有的期限不是保質期,而且針對不同客戶的需求,有的保質期可以更改,甚至保質期可以自動延長。此外,辯護人還提出百勝公司退貨的食品,不屬于回收食品。
根據法律規定,食品生產加工過程,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標準。程序和加工行為違法,也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例如,法院認為,經查,涉案冷凍香煎雞排、燈影牛肉絲,均已在包裝上確定了生產日期、保質期。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用回收食品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該規定是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禁止性要求。確定保質期,也應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質量安全做出的承諾,保質期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
再如,涉案冰鮮雞皮、雞胸肉,系上海福喜公司因生產計劃發生變化,自行將原料供應商確定的冰鮮產品轉為凍品并延長保質期。此行為既違反了食品安全法關于保質期的相關規定,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鮮、凍禽產品》(GB 16869-2005)關于“分割禽體時應先預冷后分割;從放血到包裝、入冷庫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需凍結的產品,其中心溫度應在12小時內達到零下18攝氏度,或零下18攝氏度以下”的規定,屬于“改變了原料供應商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并在超過原料保質期的情況下進行生產”。